小提醒:本文章是與 AI協作整理產生,難免有機率會發生錯誤,
若您要做出重要決策時,請務必與您的勞保或工會單位確認每一個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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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兩種制度處理:只補繳勞保,不代表健保欠費結清;只補繳健保,也不會讓勞保欠費自動消失。勞保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理,健保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處理,各自計算欠費、催繳、分期與法律效果。
因此,先看分項繳款明細,再確認欠費月份、保險費本金、滯納金與目前承辦機關。勞保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健保費和工會會費可能分列,不能只用一張收據判斷全部欠費。
為什麼勞保和健保不能合併處理?
工會可能在同一張通知或同一次收款中列出勞保、健保,但兩者不是同一筆保險費。勞保保險人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健保保險人及欠費業務機關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兩個機關依不同法規記錄欠費、催繳和入帳。只付勞保欄位,健保欄位仍可能逾期;只付健保欄位,勞保局的欠費紀錄也不會同步消失。付款前要向工會索取分項明細。
明細至少要列出欠費月份、保險種類、本金和滯納金。若曾更換投保身分,也要確認哪個月份由工會彙繳,避免把不同投保單位或不同保險期間混在一起。這一步是確認付款對象,不是自行判定保險資格。
"凡年滿16歲以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工作者,不限工作類別,
從事勞動力、服務人員、派遣、臨時性工作之朋友或從事勞務人力相關業務者、
均歡迎加入工會參加勞、健保 >> https://twa.org.tw/
若有勞保相關問題,也歡迎洽詢工會 >> https://twa.org.tw/

只補勞保,健保欠費會怎樣?
只補勞保時,健保欠費仍依健保規定計算滯納金。《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列明,寬限期屆滿翌日起至繳清前一日,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數字查證於2026年9月20日。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列明,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的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百分之十五,被保險人的上限為百分之五。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逾三十日,或被保險人逾一百五十日仍未繳,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以最新公告為準。
健保欠費未繳清前,健保署經查證及輔導,對有能力繳納卻拒不繳納的保險對象,得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7條列明,已由投保單位扣繳、已繳給投保單位,或已核定分期者,不在這項處置範圍。
已補勞保不能當成健保欠費已處理。要向健保署確認健保費是否繳清、是否已移送行政執行,或是否已核定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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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6年9月20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4條列示:投保單位欠費達新臺幣三萬元、保險對象欠費達新臺幣二千元,且無力一次繳清者,可申請分期。
同辦法第6條規定,已移送行政執行者須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這些是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現行服務條件,申請前仍要核對身分、欠費月份與案件狀態。
只補健保,勞保欠費會怎樣?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逾期後有十五日寬限期;寬限期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百分之零點一滯納金,上限為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
同一條第17條第2項規定,加徵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勞保保險人應就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第17條第2項的前提,是投保單位在第1項寬限期後仍未繳費,且滯納金加徵滿十五日仍未完納。被保險人應繳部分若已由投保單位扣繳或已繳給投保單位,應依勞保局通知紀錄核對,不宜只看工會收據。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查證於2026年9月)處理限期繳納與移送行政執行;滯納金與欠費狀態要對照勞保局最新通知。
工會會員經催繳仍未繳納時,勞保局「職業工會漁會會員參加勞工保險欠繳保險費處理要點」要求工會在彙繳當月份造具欠費名冊送交勞保局,並以掛號通知會員已加徵滯納金及暫行拒絕給付。
依同一處理要點,會員後續可能收到限期繳納通知;仍未繳納時,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查證於2026年9月)辦理限期繳納及移送行政執行。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第5項也規定,第9條之1的被保險人逾二個月未繳保險費者,以退保論;欠繳期間發生事故所領取的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是否適用要核對投保身分、欠費月份與通知紀錄。
勞保分期:只付第一筆,不等於整案完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查證於2026年9月)要求,未繳保險費及依法加徵的滯納金要一併辦理,清償順序為保險費先於滯納金。作業內容查證於2026年9月,並以勞保局最新公告為準。
同一份《勞工保險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列出期數上限:欠費未滿十萬元為八期,十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為十期,二十萬元以上為二十期;以勞保局最新公告及個案核准結果為準。
辦妥分期並繳納或兌現第一期後,勞保局規定得恢復保險給付;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仍應暫行拒絕給付。僅付某個月份或本金,不能視為已完成核准的分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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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分期:一期漏繳,可能整案到期
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9條,保險對象申請分期時要填具申請書、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並繳清第一期款項。
同辦法第11條規定,分期中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並得停止保險給付、停止核發保險憑證,或停止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健保分期辦妥後,仍要依核定的每期到期日付款。若已停止保險給付、核發保險憑證或更新晶片就醫可用次數,恢復情形要依第11條與健保署案件紀錄確認。
健保分期中若再漏繳一期,依第11條視同全部到期,可能再次停止保險給付、停止核發保險憑證或停止更新晶片就醫可用次數。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規定,已移送行政執行的健保欠費,要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才能辦理分期;查證於2026年9月。

收到欠費通知,照這個順序處理
第一步,要求工會列出勞保與健保各自的欠費月份、本金、滯納金及目前承辦機關。若工會先收其中一項,要確認收款是否對應正式繳款單或已核准的分期案件。
第二步,分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確認案件狀態。勞保要確認欠費名冊、暫行拒絕給付、限期繳納通知及是否移送行政執行;健保要確認欠費、滯納金、分期資格及是否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步,決定付款方式。能一次繳清,就要求收據標示保險種類與月份;無法一次繳清,就詢問正式分期申請,不要自行把幾個月的款項拆成零星轉帳。付款後保存繳款證明、核准文件與工會回覆。
三種情境,差別在欠費走到哪裡
第一種是剛收到工會提醒,勞保局與健保署尚未寄出限期通知。先要求分項帳單,確認兩種保險各自的繳款期限,再向對應機關確認是否能在原期限內補繳。也要分辨漏繳、入帳未完成和已列入欠費名冊。
第二種是勞保局或健保署已寄來欠費通知,但尚未移送行政執行。以通知上的欠費月份、本金和滯納金為核對基準,向工會確認付款後由誰回報入帳。若要分期,要問清楚申請資格、第一期金額、每期到期日和逾期效果。
第三種是已收到行政執行機關文件。先查看案號、承辦機關和繳款方式,再確認行政執行分署目前要收取的欠費與滯納金,以及付款後如何取得結案或入帳證明。
付款順序不一定等於月份順序。勞保局《勞工保險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要求保險費與滯納金一併辦理,且先清償保險費;健保分期則依核定案件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處理。
付款前把保險種類、月份、本金和滯納金寫在確認訊息中,付款後要求工會或承辦機關回覆實際沖銷月份。這能避免把工會收據誤認為勞保局或健保署已完成入帳。
若欠費期間使用過保險給付,也不要自行推定補繳後一定沒有後續效果。勞保涉及第17條的退保及給付追還;健保涉及保險給付、保險憑證、晶片就醫次數的處置。是否適用,由兩機關依身分與案件紀錄處理。
| 情況 | 先確認的事項 | 不能直接推論的事 |
|---|---|---|
| 只補勞保 | 健保欠費、滯納金、是否移送 | 健保已恢復或已結清 |
| 只補健保 | 勞保欠費名冊、給付狀態、是否符合第17條退保條件 | 勞保年資或給付問題已排除 |
| 申請分期 | 第一期、期數、每期到期日、核准機關 | 先付一筆就完成分期 |
常見問題
工會把勞保、健保列在同一張繳款單,可以只付一半嗎?
可以先詢問是否能分項收款,但要取得分項金額與入帳方式的可保存紀錄。只付一半不會讓另一項欠費自動消失,也不等於勞保局或健保署已核准分期。
健保已經辦分期,勞保還要另外處理嗎?
要。健保分期只處理健保欠費;勞保仍要向工會或勞保局確認欠費狀態,必要時另依勞保局《勞工保險欠費分期攤繳作業須知》辦理。
勞保欠費會直接讓健保卡不能用嗎?
不能合併判斷。健保權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與健保署程序處理;勞保欠費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勞保局程序處理。要查的是健保本身是否欠費、分期或進入停止給付程序。
已經收到行政執行通知,還能找工會補繳嗎?
先確認案件由哪個行政執行分署承辦、要完成繳款還是申請分期。健保欠費已移送行政執行時,須先取得該分署同意才能辦理分期;勞保則依通知所列承辦機關完成繳款或確認入帳。
總結來說,工會欠費只補繳其中一項,另一項的欠費程序仍可能繼續。把勞保、健保分欄核對,分別確認是否已報送、是否有分期案件,再按照正式繳款單付款,才能知道案件處理到哪一步。延伸內容可以參考工會貸款其實是哪三件事,常見混淆一次釐清。
最後更新:2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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